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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第一条本会名称
本会泰文全称:สมาคมนักธุรกิจไทย-จีน
本会中文全称:泰中侨商联合会
本会英文名称:THAI-CHINESE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TCCA)

第二条本会会址

泰国曼谷是隆路ITF大厦27楼 160/646室
160/646อาคารไอทีเอฟ-สีลมพาเลสชั้น27ถนนสีลมบางรักกรุงเทพฯ10500
160/646 ITF Silom Palace, 27 Floor, Silom Road, Bangkok 10500 Thailand

第三条本会性质

本会是经泰国内政部批准成立,由在泰中两国投资创业的华人华侨和企业家精英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宗旨

自觉遵守泰、中两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在商言商,共创共赢,与泰中两国社团组织及企业家积极互动;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为加深泰中两国之间的友谊,促进双边文化交流和经贸往来而共同努力。

第五条本会会徽

中文名:泰中侨商联合会会徽
组成:红色帆船,泰中侨商联合会全称
象征:扬帆起航,永不停航
主体:泰中两国侨商侨胞
泰中侨商联合会会徽由一艘航行的红色帆船和泰中侨商联合会的中英泰文全称及英文简写组成。象征泰中两国的侨商侨胞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创共赢,为促进泰中两国经济繁荣与合作共同努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奉献力量。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法律服务等服务,建立相关数据支持会员开展经贸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提供项目合作信息,协助项目落地;
(三)增进与泰中两国企业的交往,推动会员与泰中两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往来;
(三)加强与泰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及侨联、侨团组织的沟通与联络,建立数据库和信息查询与交流平台。
(四)领导本会的各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公司会员和特别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在泰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华人华侨;
(二)公司会员:在泰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人华侨企业;
(三)特别会员:中国企业家精英(海外顾问、海外副会长)。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三)严格遵守泰、中两国的法律法规;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在侨界或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六)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七)具有服务精神和奉献精神;
(八)热心社会公益和侨团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可由申请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也可由两名执行委员或一名常务委员推荐;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章程进行审核;
(四)经审查合格后,由秘书处及时将审议结果回馈给申请人;
(五)申请人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登记费和会费,会员资格自完成缴费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付费用的,视该入会申请无效。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满六个月或以上的会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使用本会的办公场所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服务及福利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积极提供项目合作信息,并协助项目落地;
(五)支持和配合本会的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任务;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须履行同样义务。

由公司指派一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举办活动时,需以本会为背景,或需本会支持或联合举办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申请,经会长批准后执行。

重大活动须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会

员退会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经会长批准,并付清拖欠本会的一切债务后生效。

会员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泰、中两国法律法规定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